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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3 經濟部於114年1月2日公告「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至一百十七年能源用戶訂定節約能源目標及執行計畫規定」
為提高企業用電效率,並持續推動能源用戶節電,經濟部於114年1月2日公告「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至一百十七年能源用戶訂定節約能源目標及執行計畫規定」(以下簡稱新規定),除要求能源用戶落實節電目標管理,並提升企業節能責任。
經濟部表示,依據「能源管理法」第8條及「能源用戶訂定節約能源目標及執行計畫規定」(以下簡稱原節電規定),契約用電容量超過800瓩之能源大用戶(約4,900家),於104~113年期間平均節電率應達1%以上。經統計上述大用戶於104年至112年9年期間,全體合計已達成節電量244.75億度、平均年節電率中位數達1.46%,成效相當顯著。因原節電規定於113年底屆期,經濟部擬訂新規定做為延續,以引導大用戶持續落實深度節能,擴大節能行動的深度與廣度。預計於114~117年期間,全體約4,900家大用戶將可再節電94.7億度。
新規定的精神,要求各企業整合內部資源由上而下,全面推動所屬各分公司或廠區進行節電。秉持能源用戶「用電愈多、節電責任愈大」之原則,新規定將依據「全公司」的總契約用電容量級距,設定不同節電率目標。舉例而言,
契約用電容量合計801~10,000瓩之公司,平均年節電率目標維持1%;契約用電容量超過10,000瓩之公司,平均年節電率目標提高至1.5%。新規定亦允許企業「以大帶小」,協助契約用電容量100~800瓩的中小能源用戶進行節電,並計入該企業之節電量,促成供應鏈或企業集團共同節電。 新規定亦明定國營事業不分契約用電容量級距,將年度節電率目標一律訂為1.5%,以法規強制要求所有國營事業以身作則,帶頭示範推動節電。
資料來源:
https://www.moea.gov.tw/MNS/populace/news/News.aspx?kind=1&menu_id=40&news_id=1182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