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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06 泰國危害物質法管理規範、GHS要求及國家既有化學品清單進行說明及最新動態的介紹

我國為泰國第6大進口來源,是我國南向政策重要的貿易夥伴之一,輸入泰國品項不乏合金軋製品、硫化油膏及銅箔等化學化工產品,因此了解其國家化學品管理趨勢極其重要,本篇針對泰國危害物質法管理規範、GHS要求及國家既有化學品清單進行說明及最新動態的介紹。

國際化學品政策宣導網 原文網址: https://www.chemexp.org.tw/content/news/NewsDetail.aspx?id=3442
我國為泰國第6大進口來源,是我國南向政策重要的貿易夥伴之一,輸入泰國品項不乏合金軋製品、硫化油膏及銅箔等化學化工產品,因此了解其國家化學品管理趨勢極其重要,本篇針對泰國危害物質法管理規範、GHS要求及國家既有化學品清單進行說明及最新動態的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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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為泰國第6大進口來源,是我國南向政策重要的貿易夥伴之一,輸入泰國品項不乏合金軋製品、硫化油膏及銅箔等化學化工產品,因此了解其國家化學品管理趨勢極其重要,本篇針對泰國危害物質法管理規範、GHS要求及國家既有化學品清單進行說明及最新動態的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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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國危害物質法管理規範、GHS要求及國家既有化學品清單進行說明及最新動態的介紹。

1.危害物質法為主要規範,建立危害物質控制清單 危害物質法(Hazardous Substance Act, HaSA)是泰國化學物質主要管理法規,最近一次在2008年修法,該法目的為管理製造、輸入、輸出、進入市場(marketing)以及使用(use)所有具危害性化學品(包括工業化學品、農藥以及殺生物劑),法規中定義危害物質包含爆炸物、易燃物質、氧化物及過氧化物、毒性物質、感染性物質、放射性物質、突變物質、腐蝕性物質、刺激性物質及其他物質或化學品可能造成人體、動物、植物或是環境傷害等。泰國政府依此法建立危害物質控制清單,現含有六個清單附件約列有1,600個化學品(參考資料1),分別受工業署(MIW)、公眾健康署(MoPH)、農業合作署(MoAC)及能源署(MoE)等四個主管機關管轄。危害物質法亦依物質危害程度,執行不同強度的管理,例如進出口聲明及報告、製造/輸出入/儲存申請及規定。

2.GHS分類及標示之規定(2009年版本) 各管理單位在實施危害物質法時皆採行GHS分類及標示,工業工程部(DIW) 於2012年公告危害分類標準、危害溝通要件及應於SDS中作為通知之訊息等規定,要求標示及SDS皆須使用泰文,針對純物質及混合物,分別自2013年及2017年起生效分類及標示規定。此外,泰國食藥署(FDA)與畜產發展部(DLD)亦於2015年通過採用GHS標準,建立分類和標示的要求,針對純物質及混合物,分別於2016年及2020年起生效。

3.國家既有化學品清單 DIW於2015年在危害物質法加入附件5.6(參考資料2),規定製造商及進口商若涉及列於其中之危害物質處理且符合特定條件者(如一年超過一噸以上)需完成通知程序之要求,需透過線上系統提交危害物質通知給DIW,DIW以此建立泰國的國家化學物質清單並且取得其危害特性相關資訊,2016年DIW整合手邊之危害物質通報、進口物質等資訊,釋出「初步既有化學品清單」(參考資料3),約有16,000種物質可利用CAS No. 搜尋。

資料來源:國際化學品政策宣導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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