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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14 歐盟REACH新增4項高度關切物質(SVHC),累積共223項物質

歐洲化學總署(ECHA)於1月17日公告新增6,6'雙-三級-丁基-2,2'-亞甲基雙對甲酚等4項高度關切物質(SVHCs),累積至223項物質。

依REACH法規57條規定具有以下特性者可被視為高度關切物質(SVHC) : 符合致癌性、致突變、致生殖毒性(CMR)第1A、2A級分類; 或 持久性、生物蓄積性、毒性(PBT)、非常持久性以及非常生物蓄積性(vPvB); 或 其它可能會引起人類健康和環境危害,具有CMR、PBT/vPvB同等受關注程度的物質(如內分泌干擾) 企業應遵守高度關切物質之法遵義務並確保物質的安全使用相關規定,包括: 【供應鏈溝通】(Article 33)--若成品中含高度關切物質濃度達0.1%(w/w),製造商/進口商必須進行供應鏈資訊傳遞,提供顧客與供應商足夠的成品中高度關切物質安全使用資訊。 當消費者要求提供安全使用資訊時,成品供應商應在45天內無償提供。 【通報】(Article 7(2))如果成品中含有高度關切物質且符合下述情形,製造商/進口商需向ECHA提交通報: 高度關切物質在相關成品中含量超過0.1%(W/W);且 高度關切物質在個別製造商/進口商的相關成品中年總量超過1噸; 且 成品正常或合理預期使用,包括棄置時,無法排除人體與環境暴露於高度關切物質 特別要注意歐盟去年開始啟動SCIP資料庫,要求歐盟境內成品供應商若其成品含SVHC超過0.1 % (w/w),須透過該資料庫提交成品中SVHC的資訊與安全使用資訊。提醒我國輸歐廠商亦應密切注意歐盟法規動態及規定適用範疇,並與歐盟貿易夥伴密切溝通高度關切物質之證明要求,保障產品品質與商業合作順行無阻。


國際化學品政策宣導網 原文網址: https://www.chemexp.org.tw/content/news/ArticleDetail.aspx?id=4581